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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獎助條例選手、企業雙贏

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sports/0,5250,11051203x112010121700383,00.html




  • 2010-12-17
  • 中國時報


     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,行政院會昨通過「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」草案,未來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相關運動推廣或服務工作,薪資的3成由政府補助,以5年為限。另外,企業舉辦體育賽事的門票收入,將免徵營業所得稅。初步估算,職棒門票的稅收1年約減少2千萬。


     另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培植或捐助運動團體,可列為企業當年度費用開支。體委會主委戴遐齡表示,經過與財政部溝通,未來此規定將擴大適用到個人;企業無論是贊助運動團體或個別選手,都准許企業列支。意即未來企業若贊助高爾夫球選手曾雅妮、網球選手盧彥勳等,都可列為企業開支,且無金額限制。


     草案又規定,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或弱勢團體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門票,將提供補助;對於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,也可提供獎勵。


     草案亦明訂,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的關鍵技術,及發展自有品牌者,可以提供補助。且為促進運動產業創親,企業投資在運動研究發展的支持,得依稅法減免稅捐。


     戴遐齡表示,台灣運動產業產值僅佔GDP的0.4%,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口0.5%;未來將加強運動產業,為選手增加就業機會。


    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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